第十二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开展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可以邀请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相关专家参加。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可以列席或者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