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网页)以及其他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