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农村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