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农村集体财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哄抢、私分、破坏。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