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对集体做出贡献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可以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以及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