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做好平台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按照农村集体财产管理需求,完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财产清查、财产登记、产权管理、合同管理等功能,提升农村集体财产信息化监督管理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