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程序确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范围、分配比例等重点事项,向全体成员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等,剩余的可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