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者进行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出租、入股、出让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台账登记制度,在合同签订、变更和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农村集体财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登记,同时建立纸质台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当对合同档案资料至少检查一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托村(居)法律顾问等开展合同审查,降低投资经营风险。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