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和收益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出资的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财产收益和相应的经营管理权利,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市场主体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权益。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