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应当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