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集体财产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售、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进行。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