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事一议”筹集资金、项目资金、土地征收补偿费等有专项用途的集体资金,以及有特定用途的捐赠、资助和补贴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