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开发区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