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全省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服务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商务、科技、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类做好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园区等开发区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