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省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