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鼓励开发区在政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招商引资和其他领域开展先行先试改革,积极借鉴国家级新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功能区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因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等出现的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