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共建合作,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住房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兼职等方式参与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并依法取得收入报酬。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