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区类型、规模等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模式;中小开发区可以不单独设立政务服务中心,依托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