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广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实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者多层标准化厂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开发区批而未供、闲置、低效用地依法分类处置力度。鼓励通过合作经营、自主开发、转让、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促进闲置、低效用地再利用。
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合理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