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基础服务设施,提升对开发区内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保障水平。开发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当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开发区内公用供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投资。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电企业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