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开发区边界范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科学合理设置边界范围。开发区核准四至范围和用地规模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工业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开发区主导产业特别是先进制造业合理用地,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作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开发区调整的重要依据。
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开发区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