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本市(州)国土空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市(州)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安全评价、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等要求,明确发展目标、主导产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内容,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合理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