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条件。
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工信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科技、商务等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工信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对区位邻近、集中连片、产业关联的产业园区进行空间和资源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实现园区、机构、人员统一管理。
开发区名称、区位、面积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设立程序报请批准。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