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国家级开发区的考核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建立省级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年度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落实相关奖惩措施和省级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在项目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其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生态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向管理开发区的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整合、退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