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