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