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