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攀折树枝、采摘花果、践踏绿地,损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供排水设施等;(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剥、削树皮、挖树根等;(三)违规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四)在非划定区域烧烤、野餐、宿营等;(五)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六)倾倒有毒有害液体、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物料;(七)取土采石等;(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