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绿化灌溉用水纳入生态用水范围,科学配置用水额度。

绿化管理责任人应当向供水单位提交用水申请,明确用水量和用水时段,运用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城市绿化灌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源。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