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树木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又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树木产权人或者管理责任人的同意,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树木对人身、居住和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二)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的;(三)城市建设需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