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

因紧急排危排险确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迁移,并及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责任人,砍伐树木的应当在险情排除后按照有关规定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