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