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城市边角地、空闲土地,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小微绿地。

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应当配置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建成生态停车场。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建筑物、围栏、墙体、高架道路等进行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立体绿化,优先选用耐旱爬藤植物,丰富城市绿化形式,提升城市绿化覆盖度。

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