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城市绿化管理实行绿化管理责任人制度。绿化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绿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及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三)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全体业主为绿化管理责任人;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绿地养护管理的,物业服务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居住区绿地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五)临街建筑退红线区域的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绿化管理责任人;
(六)其他区域的绿地,土地使用权人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七)城市绿化工程保修养护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为绿化管理责任人;
(八)城市绿化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绿化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