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适用下列规定:

(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抄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听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施工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