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附属绿地。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附属绿地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下一个植树季节内完成。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