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公园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依法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城市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公园内新设经营性配套服务设施的,应当符合已批准的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及有关技术标准。

严禁在城市公园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