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代征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作他用。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