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征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张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