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贸促会、法学会等群团组织和消保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的优势,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