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完善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机制,通过公正办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因案件办理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