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指导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中的调解工作,促进各类调解之间的衔接联动,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工作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工作者、法律志愿者共同参与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依法支持和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受理、转(交)办信访事项,推动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建立完善信访与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式的衔接工作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完善劳动关系多方协调机制,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探索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调解员、仲裁员的管理,提升劳动争议处理效能,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机制,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等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村(居)民委员会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依托综治中心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