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建立人民调解员分级管理制度,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并作为确定其补助补贴标准的依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情况。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