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选聘、培训、考评、奖惩及退出机制,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专业服务能力。

鼓励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退休公职人员等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