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综治中心以及村(社区)综治室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县(市、区)综治中心统筹诉讼服务中心、检察服务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等有关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