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开展行政调解活动,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目录。

行政调解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行政机关依法进行调解。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