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矛盾纠纷,但是当事人未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基层社会治理问题或者矛盾纠纷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建议。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