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四条有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