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人民调解员。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