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二十二条有效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商事调解等各类调解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纠纷调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形式,发挥平安建设责任单位以及联户干部、法律工作者等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