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倡导矛盾纠纷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行协商和解;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当事人认可的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未能协商和解但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化解。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