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预防排查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重点领域、重点类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等形式,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