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以及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关规定,依法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