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